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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“曲线美”穿起“曲美”外衣

文章摘要:同样的柠檬黄底色、同样的“S”型字体、同样是减肥产品,东北“曲线美”因穿了“曲美”的外衣,被法院判决侵权,赔偿太极集团15万元。

  同样的柠檬黄底色、同样的“S”型字体、同样是减肥产品,东北“曲线美”因穿了“曲美”的外衣,被法院判决侵权,赔偿太极集团15万元。昨日,市五中院向媒体公布了此案。

  据法院介绍,太极集团从2000年起开始生产“曲美”减肥胶囊,同年9月,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,2001年5月30日获得了授权。2001年到2007年的营销过程中,企业先后聘请了巩俐、关琦、范冰冰等明星打广告,该产品远销全国各地。

  去年,太极集团发现市场上有种叫“曲线美”的减肥胶囊包装盒跟曲美的极为相似,便从渝中区恒春堂药房(以下简称恒春堂药房)处购买了这种产品,经过对比,认为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沈阳恒久公司)生产的“曲线美”减肥胶囊,包装装潢涉嫌侵权。

  太极集团称,“曲美”减肥胶囊已成为中国减肥市场上第一品牌,而“曲线美”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,混淆了消费者视线,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。因此将恒春堂药房、沈阳恒久公司告上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、销售“曲线美”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。

  庭审中,被告沈阳恒久公司未作答辩。恒春堂药房在答辩中称,药房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,且没有义务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权利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“曲线美”使用了与知名商品“曲美”近似的装潢,足以造成购买者混淆,将“曲线美”误认为“曲美”,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判决沈阳恒久公司、恒春堂药房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 “曲线美”,沈阳恒久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。

  市五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冯海波介绍,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,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,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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